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58********,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放火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放火罪,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白某某从个旧市**镇**村委会**村的家中出发,准备步行前往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同日14时许,白某某途经**村委会**村小组**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山坡上的杂草后离开现场,引发火灾,致使杂草及灌木被烧毁。同日15时许,白某某行至**村委会**村**处,准备砍伐**村村民所有的竹子,因竹叶阻碍其砍伐竹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竹叶,引发火灾,并在火灾发生后离开现场,致使**村村民马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四户人家所有的竹子被烧毁,**村村民见状后将火扑灭。
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处和**村**处被烧毁的现场过火总面积为11.50亩,其中:**处10.95亩(包含宜林地6.79亩,非林地4.16亩),**处0.55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特殊用途林)。
经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白某某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精神病障碍、依赖综合征、Korsakoff综合征,实施放火行为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后恒锋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于红河康宁精神病医院治疗,联系电话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打火机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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