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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和被害人薛某某是同村前后邻居。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双方因两家门口的一排砖发生争吵,进而互相厮打到一起,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薛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新发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3日白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枣村派出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赔偿保证金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伤情照片;2.白某某户籍证明,赔偿保证金票据单,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鉴定意见告知书两份,情况说明两份;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5.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6.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玉振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6.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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