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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工业区**路**号。因赌博,于2018年3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鲤城区**工业区**公司**车间,因辞职问题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口角并推搡,后持车间内的剪刀捅向被害人陈某甲,致其左颞顶部头皮0.8cm、0.6cm两处瘢痕,左侧颞部皮下血肿,左侧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等;其间,将前来制止的被害人唐某某划伤,致其右手虎口处一3.9cm瘢痕,拇内收肌腱断裂。现场群众报警并将被告人白某某控制。后其于同年12月26日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江南派出所配合调查。经法医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唐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甲、唐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取得谅解,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唐某某的陈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辨认、提取笔录、监控视频光盘、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有赌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培铭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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