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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63********,汉族,陕西省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上午8时许,在**镇**村**地白某乙的园子地,白某甲与白某乙因土地纠纷引发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后白某乙鼻部和右手小拇指受伤住院治疗。经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白某乙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口腔及右手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调霞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住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922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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