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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车某某在本市本市东城街道石井天惠百货后面的新疆美味羊肉串店发生口角争执,之后白某某殴打车某某致使车某某受伤(经鉴定,车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2019年12月4日9时许,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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