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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7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12 月1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公厕旁与被害人殷某某发生打斗,致被害人殷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8 年12 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白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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