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1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光明里9号楼下,因劝架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与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白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8.其他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