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93********,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6时许,在本市东丽区军粮城裕岭嘉园北门门口,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景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景某某右手骨折。经鉴定,景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完全)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白某某赔偿被害人景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双方达成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1份;辨认笔录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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