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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人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暂住天津市河北区**街**楼**楼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间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河北区**街**楼**楼(公司宿舍)内休息。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作息问题产生矛盾,随后被告人白某某持菜刀在宿舍内砍被害人刘某某左臂,造成其左臂多处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左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现场人员张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白某某查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查获被告人作案使用的菜刀1把并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菜刀1把。

2、书证:医院诊断证明、扣押决定书、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安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现场痕迹DNA鉴定、被告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芮 

                                 检察官助理:荆林林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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