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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5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范县,住济南军区综合训练基地二团**。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济南军区综合训练基地二团**内,因白某某的羊啃食了陈某某的玉米苗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致陈某某胸部受伤、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春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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