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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西安市雁塔区田马路与咸宁东路十字,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二人相互撕打。其间,白某某用摩托车U型锁击打张某某,致被害人头皮挫裂伤,寰枢关节半脱位等。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白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情况说明、收条、扣押清单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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