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6********,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3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宗某某带着渔丰公司职工到**镇**村地房箐口引水管道施工,导致被告人白某某经营的钓鱼棚无法正常用水。被告人白某某与宗某某进行沟通但未达成共识。2020年7月9日21时许,李某某也因经营的钓鱼棚无法正常用水与宗某某电话沟通未达成共识后,欲找宗某某进行交涉。后被告人白某某和李某某来到泗南江镇交通服务站下方的渔丰公司职工宿舍。因被告人白某某因无法正常用水与宗某某沟通未成气愤,于是进到宗某某的宿舍后,用拳头对躺在床上的宗某某的面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宗某某被打后,跑出去宿舍外,被告人白某某追出宿舍外继续与宗某某扭打在一起。后被李某某将二人拉开,被告人白某某又用脚踢宗某某的腿部。宗某某被殴打后跑向三江口电站库区岸边的一条船,后划着船离开现场。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宗某某此次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15484****;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15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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