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7********,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固原市原州区**路**小区。2005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自家院子内辱骂被害人杨某甲,杨某甲的妻子杨某乙听到后便到白某某家院子内质问白某某,接着与白某某及其妻子黄某某相互辱骂,白某某朝杨某乙的头部打了一拳将杨某乙打到在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闻讯后赶往白某某家,白某某见状又与二人相互辱骂。被告人白某某看见躺在地上的杨某乙就朝杨某乙的肚子上踢了一脚,杨某甲见状就往杨某乙跟前走,被迎上来的白某某朝眼部打了一拳打倒在地,白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和赶到现场的杨某丙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杨某丙捡拾到院子里的一根钢管,在与白某某争夺钢管的过程中将被告人白某某的眼睛划伤,被告人白某某便用拳头殴打杨某丙,杨某丙用钢管朝白某某的腰部打了几下,后被在场的白某甲和马某某拉开。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丙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上颌额突骨折、左眼挫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被害人杨某乙上腹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白某某左眼钝挫伤,左眼睑裂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头皮血肿,多处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五处。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丁、白某甲、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叶青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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