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1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征求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8时许,在巨野县**镇**路**楼**路南被告人白某甲经营的理发店门口,被告人白某甲因道路交通纠纷与被害人白某乙及马某甲争执、厮打,后返回自家厨房,拿出两把菜刀,不顾在场交警及他人阻拦,将被害人白某乙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白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明等;3.证人马某甲、冯某某、马某乙证言;4.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身体检验报告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洁玉
检察员任卫东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录像视频光盘1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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