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14〕6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景东县公安局决定,2014年1月3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8日晚上,白某甲在漫湾镇岔山街“陶府KTV”对被告人白某某说其前夫者某某要打白某某,2014年1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打电话给者某某,叫者某某到岔山街“陶府KTV”找他,几分钟后者某甲、者某某分别拨打白某某的手机号码,白某某关机,当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岔山街“绿色小屋烧烤店”打开机后发现有两个未接电话,随即回拨第一个未接电话,该号码是者某甲的,电话接通后者某甲让白某某在岔山街等着,后者某某、者某甲、者某乙、李某某四人驾驶者某甲的轿车到岔山街,这时被告人白某某回拨第二个未接来电,这个号码是者某某的,者某某在电话中告诉白某某,他已经在岔山街“老四川”家门口,此时白某某站在烧烤店门口看见者某某一方人多,随即返回烧烤店,从烧烤店内拿了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之后白某某从烧烤店出来,在烧烤店前面的街道上与者某某相遇,并扭打在一起,者某甲、者某乙、李某某看见后上前拉劝,被告人白某某便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者某某的胸部、背部乱戳,这时者某甲用一根棒球棍朝白某某头部打了一下,白某某受伤后放开者某某,之后者某甲等人送者某某到漫湾镇卫生院治疗,被告人白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漫湾镇派出所民警及其朋友送往漫湾镇卫生院治疗。
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者某某2014年1月29日的胸部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强
2014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件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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