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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9月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垒墙时,路过的程某某与其争吵,程某某用锄头扒白某某垒的堰,白某某阻挡并与程某某争夺锄头,两人在撕扯过程中造成程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赔偿程某某5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煜

检察官助理:金小燕

2020年11月17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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