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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发现妻子虎某某与被害人百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来到百某甲收菜的彩钢房内对百某甲拳打脚踢;后又将百某甲叫到自己家中其居住的南耳房内继续对百某甲拳打脚踢,白某某被其父亲拉劝,百某甲趁机跑出白某某家,白某某挣脱其父拉劝在其家后门巷道上追上百某甲,又对百某甲拳打脚踢,致百某甲受伤入住白银市中心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百某甲的伤情为:1.创伤性硬膜下血肿;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头皮血肿;4.[右]肾错构瘤。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百某甲面部擦伤评定为轻微伤,头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白某乙、白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百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1829480****;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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