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高密市超越驾校教练,户籍地为高密市阚家镇于村,现住址为高密市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王某某在高密市超越驾校考场内,因白某某延迟模拟考试练习时间,王某某与其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白某某用装着水的塑料杯打伤王某某的鼻部、右眼部。经鉴定,王某某鼻部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之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白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慧敏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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