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1时30分许,在**镇**村白某某家中,被告人白某某与女婿杨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杨某某丢砸家中的碗筷等用具,白某某上前阻止,双方遂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白某某用一把锅铲将杨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伤者杨某某之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永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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