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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6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住张家口市康保县****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康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4时许,在康保县屯垦镇阿不盖庙村,被告人白某某和被害人韩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拖拉机撞击韩某某的本田CRV汽车,致使被害人韩瑜的本田CRV汽车正面和侧面受损严重。经鉴定,被毁坏车辆的修复价格为2148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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