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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汽车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在本市城区**街****厂内临时居住。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因在被害人陈某某的汽修厂工作,而与陈某某发生矛盾,其为报复,2019年1月22日凌晨2时50分许,白某某在我市城区****市场,翻墙进入****厂院内,用壁纸刀将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晋C****8黑色奔驰轿车划伤,后又用油漆泼洒于轿车上。经鉴定,涉案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21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中

检察官助理:贾秀婷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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