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顺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82********,汉族,高中,群众,某县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白某某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其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并对白某某进行血样采集,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白某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217.5mg/100ml。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白某某在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违法行为仍驾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巍
检察官助理: 白忆萌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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