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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乌兰浩特市钢铁厂工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户籍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2014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吉GJF5**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罕山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罕山街惠丰宾馆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白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2.5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白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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