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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巷**宿舍**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为闽******)由建瓯市水西新区往建瓯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锦江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后民警带被告人白某某到建瓯市**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白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5.3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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