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绰号: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在襄垣**打工,住襄垣县**镇**村**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至案发,被告人白某某容留赵某某在其家中及车内吸食毒品“筋”七次;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白某某容留张某某、史某某在其家中及车内吸食毒品“筋”六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赵某某、史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白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国忠
检察官助理 张义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共计118页,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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