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8********,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号,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村**小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7日1时50分许,被害人江某某与朋友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的**酒吧内喝酒,在上完厕所返回吧台途中与侯某某(已判决)发生肢体碰撞,并引发口角。随后,侯某某纠集在场喝酒的雷某甲、卢某某、白某乙、雷某乙(四人均被判决)和被告人白某甲等人对江某某进行围殴,但很快被酒吧工作人员制止,江某某准备离开酒吧,雷某甲、卢某某、雷某乙、白某甲、白某乙等人仍追至酒吧门口继续对江某某实施殴打,致使江某某受伤倒地不起。在此过程中,白某甲使用拳脚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害人则被送至韶关市**医院治疗。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白某甲的父亲刘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13000元整,江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白某甲表示谅解。2019年8月6日中午12时许,白某甲到西河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被纠集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在十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霞
(院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居住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村**小**栋**,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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