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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7********,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号,捕前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号出租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白某某、值班律师李某某、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大道*号巷道(*****对面一条巷道)看到被害人徐某某独自一人走在巷道内,便尾随被害人徐某某至该巷道与**大道西侧人行道交界处的巷口后,从被害人徐某某身后抱住徐某某,被害人徐某某反抗挣扎,白某某将其按倒在地后摸其胸部。被害人徐某某大声呼救后,旁边有人听见呼救便朝两人走去,白某某看到有人来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共3张;2.书证:被告人白某某正侧面照、被害人徐某某伤情照片、户口证明 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查询、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两份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视频监控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4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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