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3日决定对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并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五河县城关镇长淮中学校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吵骂,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将陈某甲左臂打伤。2019年7月16日,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甲的肩胛骨、肩关节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于某某、邓某某、张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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