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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3日决定对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并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五河县城关镇长淮中学校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吵骂,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将陈某甲左臂打伤。2019年7月16日,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甲的肩胛骨、肩关节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于某某、邓某某、张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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