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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201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8月1日,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砍伐桓仁满族自治县******林班**小班自家的天然林杂树163株,合立木蓄积23.3890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白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沈嘉林鉴字[2019]第466号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继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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