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86*******,哈尼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路**号,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希望家园转盘处贩卖毒品可疑物给吸毒人员浦某某,其发现警察后将一包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丢弃在路边后被抓获,经过称量,该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03克。在对被告人白某某位于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的住所进行搜查时,从其住所卫生间下水道内发现一包由红塔山烟盒承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过称量,该包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8.52克。经鉴定:从白某某丢弃的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塔烟盒承装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情况、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病理证明及相关材料、尿检报告、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浦某某、白某甲、阮某甲、阮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电子天平检定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视频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冠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两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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