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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2********,侗族,小学文化,天柱县**木材加工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凤城**村****木材加工厂。2012年6月4日因以玩“草花机”的方式赌博,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百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通过招投标与天柱县林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林木转让合同(林转合同字[2019]03号)以1328000元钱的山价,获得天柱县远口镇新市村“四季冲”林场的林木转让权。同年7月9日办理了“四季冲”225号商品材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8月份,白某某雇请工人进入“四季冲”林场将林木剥皮、砍伐,并超出设计范围剥皮林木,致使林木枯死、不具备生长能力。经鉴定,天柱县远口镇新市村“四季冲”超出设计范围剥皮、砍伐林木蓄积33.4071立方米。

2019年8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在雇请工人剥皮、砍伐天柱县远口镇新市村“四季冲”林场时超出设计范围,同时将“四季冲”林场旁边吴某某、李某某位于“担子塖”林木剥皮砍伐,并将木材拉运出山场销售获利,后经白某某与山主达成赔偿7200元钱。经鉴定,天柱县远口镇新市村“担子塖”林木被砍伐现场遗留杉树伐桩检尺鉴定:大小规格12-46cm,共计78株,折算活立木蓄积24.20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会

                                               检察官助理:黄俊燕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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