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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72********,傣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普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2日,自2019年5月4日至6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9日至2月22日,自2019年4月23日至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至10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张某某等人采伐其和**村民小组承租的位于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大红毛树”的桉树林木。经技术鉴定,白某某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569.81立方米。

案发后,白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林地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证明、林权证、租让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木材收购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调查意见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对案发现场景谷县永平镇芒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大红毛树”;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白某某对案发现场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大红毛树”进行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569.8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昌元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景谷县**镇**社区。

2.案件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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