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5196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巴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在中咱镇**村**山上砍伐了2株树木,锯成了5根原木,并将被砍伐的冷杉堆放在**山上,准备修建房屋用。2020年4月16日中午12时许巴塘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中咱镇**村巡逻至**时发现在**堆有木材,同日,被告人白某某向森林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白某某砍伐的木材属冷杉,又名塔杉,隶属松科、冷杉属。原木材积为2.89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5.16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冬梅
检察官助理:江有望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巴塘县**镇**村;
2.文书卷和证据卷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起诉书8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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