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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8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15年10月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9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凌晨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与广利街交叉口“**网吧”内,趁被害人凌某某熟睡之机,窃走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1部黑色苹果牌手机。经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300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手机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书凯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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