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9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室。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在鞍山市铁东区客运站南侧**超市盗窃一条芙蓉王烟,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42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在鞍山市铁东区客运站南侧**超市盗窃一条细人民大会堂烟,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456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在鞍山市铁东区客运站南侧**超市盗窃一条南京九五至尊烟,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88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在鞍山市铁东区客运站南侧**超市盗窃一条细三五玄冰烟,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4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白某某、徐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在鞍山市铁东区客运站南侧**超市盗窃一条软中华烟,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58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和调取证据清单、胜利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2.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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