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韩城市**路**村*组,农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本市金城区**巷**号出租院内,以溜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袁某某的一部VIVOY93手机盗走。经评估,该手机价值400元,已返还失主。
2.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白某某到本市金城办书院街和高巷十字东南角**店内,趁人不备,盗窃了被害人丁某某OPPOR15手机一部,经评估,该手机价值700元,已返还失主。
3.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到本市金城办金城大街“韩城市**特产店”,趁人不备,盗窃了被害人冯某某现金600元,被盗现金已全部返还失主。
被告人白某某盗窃作案三起,涉案金额共计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作案三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盗窃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谈建林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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