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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上海市**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白某某多次至本市**路**弄“*广场”的盒马鲜生超市内,以多拿少付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生鲜水果、鱼肉等商品共计20余次,被窃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12.65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其系盒马鲜生*广场的安全管理部负责人,证明2019年12月26日,其在店内抓获盗窃商品的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通过查看超市监控发现被告人于同年11月至12月,以多拿少付的方式,多次至店内盗窃商品的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白某某多次盗窃超市商品的过程。

3.照片一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涉案部分商品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4.盒马鲜生提供的被盗商品清单、订单详情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被盗商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412.65元。

5.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白某某的到案情况。

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白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6日,其多次至本市**路**弄盒马鲜生超市内,以多拿少付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商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菁

检察官助理丁悦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律师联系方式:1891777****。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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