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9********,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村**组,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幢**室。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天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9日、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0时许,进入浦东新区**镇**村**号屋内,临时起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价值人民币2235元的灰色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被告人白某某当天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被盗车辆已由被害人找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电动自行车被盗及被害人找到被盗车辆的情况;

3.证人李某某斗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盗窃电动车后予以藏匿的情况;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家中的群租客的电动车被盗;

5.公安信息网非机动车信息查询、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辆,证实被盗的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白某某持有的电动自行车钥匙一把;

7.调取证据清单、盗窃现场及周边监控视频,调取万祥派出所、王某某、周某某持有的案发时监控录像光盘片各一张,证实被告人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情况;

8.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盗窃的杰宝大王电动自行车价值2235元;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的身份情况;

10.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白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无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处5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