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乡**村委会**村**号,住昆明市盘龙区**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小区内,盗窃得被害人王某某锡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藏匿于本市盘龙区地质研究院内。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2020年4月19日民警查获被盗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自行车;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5、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发还文书。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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