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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趁被害人郝某某不在家中之际,翻窗入室,盗窃被害人郝某某床上的一部OPPO R11手机,后将盗窃来的手机以100元价卖给太原市小店区**村**通讯店。所得赃款已被挥霍。被盗OPPO R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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