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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81991********,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大道**号**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0日18时至21时间,被告人白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厂一楼楼梯处时,看见被害人游某某的一辆红色的鑫源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420元)停放在此,于是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

二、2020年1月6日19时至22时间,被告人白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厂停车场处时,看见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中兴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240元)停放在此,于是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

三、2020年1月12日10时至20时30分间,被告人白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厂门口处时,看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艾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125元)停放在此,于是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

2020年9月19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区温周路369号竹园网咖内将白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谭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购车单据等书证,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智威

                                               检察官助理 刘志鹏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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