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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7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住**镇**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0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巷*号,见被害人贺某的1辆立爱牌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

二、2020年2月9日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公寓门口处,见被害人欧某某的1辆台成牌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

三、2020年3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苑**巷*号门口,见被害人丁某的1辆五羊牌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

四、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街**号门口,见被害人郭某某的1辆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持钥匙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

五、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去至本莞市**镇**社区**街**巷**号门口,见被害人洪某某的1辆电动车(价值不详)停放此处,持钥匙盗走上述电动车并销赃,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5月30日1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看守所门口将被告人白某某抓获,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贺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22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八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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