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以自制的钢筋铁钉等作案工具撬坏车窗(价值人民币12257元),盗窃车内现金等财物9次,数额合计人民币9900元,分述如下: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白某某去到花都区骏威锦东花园A区附近,以上述方式毁坏被害人陈某某号牌为粤RV****白色丰田越野车的右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56元),和被害人梁某某号牌为粤A5****黑色丰田越野车的左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46元),未盗得财物。
2019年1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去到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以上述方式毁坏被害人全某某号牌为湘DB****红色雪佛兰越野车的左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02元),和被害人谭某某号牌为桂CD****灰色本田小轿车的左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69元),未盗得财物;
同日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去到花都区花城街平石小区至团结小学路段,以上述方式毁坏被害人王某某号牌为鄂DR****白色现代越野车的右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70元)、被害人黄某某号牌为赣BJ****棕色别克越野车的左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94元)和被害人龙某某号牌为粤A9****白色本田小轿车的右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17元),盗得黄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及西装外套一件,盗得龙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同日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去到花都区花城街迎宾大道103-15号,以上述方式毁坏被害人邓某某号牌为粤A100ZE白色丰田越野车的右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030元),未盗得财物。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去到花都区花城街迎宾大道与百合路交界路口,以上述方式毁坏被害人李某某号牌粤G4****黑色丰田越野车的右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87元),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去到花都区花城街豪景苑附近,以上述方式毁坏被害人刘某某号牌粤H1****黑色传祺越野车的右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91元)、被害人郑某某号牌粤PV****白色丰田越野车的左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45元)、被害人童某某号牌湘FE****白色东南小汽车的左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40元)以及被害人汤某某号牌桂A6****灰色雷克萨斯小轿车的左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264元),未盗得财物。
同日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去到花都区花城街东晖名苑附近,以上述方式毁坏被害人赵某某号牌粤AC****紫色别克小汽车的左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32元),未盗得财物。
同日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去到花都区花城街雍逸豪庭附近,以上述方式毁坏被害人张某某号牌鲁GJ9M****白色丰田越野车的右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472元),未盗得财物。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白某某去到花都区花城街玫瑰路和梅花路交界路口,以上述方式毁坏被害人姚某某号牌湘A9****白色红旗小轿车的右后车窗(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42元),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
2019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光盘11张。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赃款现金人民币300元、港币200元,作案衣着衣服1件、鞋子1双)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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