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6日被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1日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被告人白某某趁曲阳县**镇**村赵某甲家无人之际进入该家,在赵某甲家偷吃食物、晚上睡在该家并盗窃赵某甲衣物。直至2020年2月17日21时许,赵某甲之弟赵某乙报警,曲阳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时,白某某在跳房逃跑时摔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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