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51997********,藏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日喀则市萨迦县**乡**村,现无固定住址。无前科。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日喀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10月1日分别延长办案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19年8月30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来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路**门口,发现该店门口放有一辆中兴牌藏DE****皮卡车,被告人白某某强行打开车门进到该车内,在肆意翻找有价财物时发现该车钥匙放在车内,遂被告人白某某在饮酒、无驾驶机动车资格情况下盗开该车离开现场。
当该车行驶至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路与**路交叉口**门口时,因操作不当将该车撞在该店门口的路灯杆及其他车辆,被告人白某某随即将该车牌照拽下后扔在附近垃圾箱内弃车逃逸。
经桑珠孜区物价局价格认定,被盗中兴牌藏DE****皮卡车的价值为人民币62000元;被损坏车辆(藏AR****、藏DE****、白色宝骏牌面包车、一辆电动车、一辆摩托车)及路灯物品的受损总价为人民币21850元。
2.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来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保安宿舍内,趁该宿舍内的人员睡着之际,盗走被害人门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后逃离现场。
经桑珠孜区物价局价格认定,被盗vivo牌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被盗手机照片及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指认被盗手机照片;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款收据及谅解书;被害人旦某某提供的车辆违章信息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东欣汽修厂车辆修理报价单;自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请单及行驶证复印件;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旦某某、格某某、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旦某某、马某某、梅某某、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物价局出具的(日桑价认【2019】034号、(日桑价认【2019】039号)、(日桑价认【2019】0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白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久美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份、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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