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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8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街道**村**号,现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闲逛至宝安区*****栋楼下,见一辆艾玛女士电动车,电源灯在亮且无锁,遂于四周无人时将电动车骑至自己住处,后又将电动车换锁。2020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缴获被盗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监控视频截图辨认、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胡聿琦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涉案赃物已发还。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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