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白某某,性别:**,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2000********,**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6日被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在荔波县樟江国际城28栋地下停车场9号车位将罗某木某停放的白色路虎越野车(车牌号:贵A5****)副驾驶的玻璃窗砸坏后,将放在车内的黑色手提包中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盗走。随后在22号车位将潘某某的白色丰田越野车(车牌号:贵JW****)驾驶室后排的车窗砸坏后,将后排座位上的一件黑色花花公子牌羽绒服盗走。经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潘某某被盗羽绒服价格为599元,潘某某被损坏的车窗价格为600元;罗某某被损坏的车窗玻璃价格为2000元。
2、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在荔波县嘉和大酒店后门的人行道上将朱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海戈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昌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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