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2001********,汉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庄**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盗窃,二人至邳州市东方帝景城小区3期2号楼西侧垃圾箱旁,将被害人于某某放在一辆黑色SUV福特汽车驾驶座旁手扶箱内的3700余元现金盗走,后二人分赃。
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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