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566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200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工人路丹青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将与其合租的被害人何某某的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及一个金手镯(经鉴定共价值18683.15元)盗走。现已退赔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供述; 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销售发票、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及收条、前科查询表、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