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5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南校区6B宿舍楼乱转,发现该楼内103宿舍门未锁,白某某趁宿舍无人之际,推门进入宿舍,将被害人闫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联想450型笔记本电脑(估价2500元)和黑灰色无线鼠标盗走。后白某某一直将电脑自己使用。
2、2012年10月份一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西安外国语大学南校区实验楼A区一楼一间教室,发现教室后四、五排的课桌内有一个红黑相间的双肩包,白某某趁教室无人之际将该包盗走,回到自己宿舍,将包内被害人陈某某的学生证等物品放在自己柜子里,将该背包自己使用。
3、2014年1月8日8时至9时,被告人白某某来到西安外国语大学实验楼B区听力教室,在一间教室最后一排课桌上发现被害人崔某某的一个棕色帆布挎包。白某某将挎包拿走,后在自己宿舍将挎包内崔某某的身份证放在自己柜子里,将挎包扔到学校垃圾堆,将挎包内的棕色钱包自己使用,钱包内的150元现金挥霍。
4、2014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来到西安外国语大学南校区JA410教室准备上自习,发现教室后门处放着一个黑灰色书包,后白某某将书包盗走,在自己宿舍内,将该书包内邵玥的学生证、医保证、图书证、银行卡等物品放在自己柜子内,将包内200元现金挥霍。
5、2014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来到西安外国语大学南校区活动中心302室,趁教室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在教室后排桌子上的单肩包,报内装现金248.3元,苹果四代手机一部。被告人白某某在男厕所内正在翻找被害人物品时,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7月28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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